夫妻分割投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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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在离婚诉讼及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执行案件中涉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已经成为司法活动中,亟需解决的实际法律问题。现笔者对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想法。 一、合理区分婚前及婚内财产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婚姻当事人在协议和诉讼离婚期间,只要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没有得到生效离婚的判决、调解法律文书,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同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均属夫妻一方财产,因此如何界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如何分割夫妻财产尤为重要。此外,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二、股权不同与一般财产的特性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因其具有法律上的“人合”性,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分离的特殊同增权利,它的法律本质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将一定数量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于公司,从而使该财产与出资人的人身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公司财产。投资人从而丧失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出资人根据登记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以达到追求投资财产回报利益的权利。因此股东的职能是通过运作公司财产来获取利润(即股息、红利、配股等)。当然股权也是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而股东的责任则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股权是有“人合”性,它必须归属具体的人,才能行使该股权。也正是这一特性,即使是股东的配偶也无权行使,因为股权的行使还涉及公司股东的第三人利益,其应属公司法调整范围,股权的行使只能由股东进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方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东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对股权的处置只能由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行使,既使其配偶也无权行使,否则可能会危及其他股东 的权益;而股权的受益部分可由婚姻法进行调整,其理应属于股[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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