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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加班工资研究           
加班和加班工资研究
【中图分类号】F24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7-0-02
  
  据网络调查,近8成员工经常加班,近年来加班已经成为职场生存的潜规则。究其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就企业方面而言,以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延长用工时间比增加职工数量往往能够降低成本,而且就目前情况而言加班往往是低薪的,甚至是免费的。就劳动者而言,出于生存压力、求得更好的发展和自我实现等目的,加班甚至免费加班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工资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工资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工资。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肯定了支付加班工资的立法精神。本文就劳动仲裁案件中加班工资相关问题,结合笔者自己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1 加班工资适用主体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加班工资的适用主体首先是劳动争议的主体——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概念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雇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第二、年龄应当在16周岁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存在加班工资争议外,人事争议案件也存在加班工资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人事争议案件中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加班工资相关法律。但是人事争议其他主体——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的聘任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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