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加班工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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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是否存在加班工资问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2 加班工资的分类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按照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形式,加班工资可以分为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资和计件定额外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以看出,依照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可以分为:日常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三类。 3 加班工资的计算 按照法律规定,就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加班工资而言,加班工资=150%×日均小时工资基数×延长工作时间+200%×日均工资基数×休息日工作天数+300%×日均工资基数×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数。计件工资的加班比较复杂,要根据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具体情况计算加班工资。 因此,一般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首先应当确定劳动者工资基数和加班时间。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基数应当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奖金,津贴,补助是否包含在工资基数中,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该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出差补助、年终奖金等与月工资无关的项目,不应计算在工资基数内,固定的月奖或月补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在工资基数内。 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在下文将详细论述,一般情况下,加班时间是简单的数学计算,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加班时间的计算比较复杂。 (1)出差。出差的工作时间包括在途时间和工作时间。如果在途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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