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法律文化与公民参与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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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谁来代表国家或曰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呢?一种方式是君主代表国家,由君主选拔的官吏协同行使权力,这种方式排斥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另一种方式是由所有社会成员组成的会议作出公共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美洲印第安人、欧洲希腊人的原始氏族部落、奴隶制时代的雅典人即通过这种方式行使国家权力。近现代较为普遍存在的方式是人民选举出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称为代议制民主。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代议制民主逐渐取代了直接民主,因为直接民主意味着一种所有人可以在所有时间内就所有公共问题进行自我管理的国家形式,其不可能在拥有数以百万计公民的规模庞大的国家中有效运行。公民对公共权力的参与也从直接参与转向间接参与—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发挥公民对公共权力的作用。因此,近代社会的公民参与主要表现为政治参与。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但是代议制民主的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公民参与权和公民资格为代价的,绝大多数公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公共决策却失去了亲自实践公共行动的权力。被选举出来的代表除了受制于公民投票选举的约束之外,更大地拥有了对公共权力的自主性。政治腐败、特殊利益集团对公共权力的攫取等使得人民政治参与的热情越来越弱,由于政治参与的疏远和对公共领域的冷漠所凸显的现代国家的政治危机日益明显,于是人们转而寻求政治参与之外的更有效的公民参与方式。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的配置领域,人们经历了19世纪末期的市场失灵之后,转而又发现了国家的失灵:由于国家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其配置资源时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国家作用的不到位、越位或错位,日益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于是,20世纪中期始,全球范围内的公共行政改革将数量众多的公民组织纳入到实现公共目标的公共组织系统,从而使日渐式微的政治民主为主导的公民参与模式的发展带来了重大转机,行政领域的公民参与,公民与政府合作治理社会的模式成为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最佳契合点。于是,公共行政领域的公民参与成为政治哲学和政治实践共同寄予厚望的公民参与权实现的主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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