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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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的资源需要,世界各国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断加剧,由此而引发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资源问题,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本文拟就美国和英国的湿地法律保护内容进行比较,以飨交流。 [关键词]湿地资源;环境;湿地法律保护 1 美国湿地法律保护 美国是最早提出“湿地”一词,并对其下定义的国家。然而,在美国,不同的法律、机构对湿地的定义不尽相同。1956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首次提出并将“湿地”概念定义为“表面暂时或永久的有浅层积水,以挺水植物为特征,包括各种类型的沼泽、湿草地、浅水湖泊,但不包括河流、水库和深水湖的地域”。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又将“湿地”重新定义为“介于陆地和水域之间、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或有浅层积水”的地域,并且必须具有“至少周期性地生长有适应此环境的水生植物,或者底层厌氧环境的湿土,或者每年生长季节植物底层被水淹没的特征”。另外,《清洁水法》的主管机构美国陆军工程师团采用“三参数试验法”决定湿地的边界范围,这三个参数为:水生植被、潮湿的土壤和沼泽水文地理,该法将 “湿地”一词定义为“地表周期性或永久性被地表水或地下水淹没或浸没的地区,符合典型的湿生植物的生产条件。一般包括沼泽、湿草地、泥炭地及其他相似的地区”。这一定义也被《美国联邦法典》沿用。 美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效力各异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美国宪法是其法律基础,美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湿地的管辖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私湿地所有权界线等问题,它们是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一是关于管辖权。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对于美国联邦所有土地上的湿地保护事务享有绝对的权力,即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联邦政府可以建立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也可以建立一些其他保护体系,如国家荒地保护体系、湿地信托基金等。但对于各州而言,除了依照宪法授权适用于各州的联邦湿地法规外,各州可以自由地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二是关于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政府在对湿地利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应举行听证会,并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美国的湿地大多数为私人所有,湿地保护往往会限制甚至禁[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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