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立法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启示 |
|
|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我国是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70到80, 大多数农村人口收益低微,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非常突出, 因此, 对广大农民健康的关注以及农村医疗保障改革, 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新医改方案”出台的大背景下, 通过比较外国相关法律制度, 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有制度和不足进行研究与分析, 提出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对策, 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 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 比较; 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2-0085-05 2009年4月, 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简称“新医改方案”)正式出台, 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总目标, 并且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新医改方案”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划, 在3年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A)率将达到90%以上; 2010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年/人, 增幅为5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高支付限额, 逐步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到2011年将不低于20元/年/人, 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 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 每个县1-3所, 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虽然“新医改方案”的实施会使农民参合覆盖面达到了一定规模, 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根本上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改革的进程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 实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加快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实现农村医疗制度的跨越性发展, 已经成为众望所归。 一、我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 政府职能缺失 政府作为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承担着行政决策的责任。世界任何国家的政府, 无论是在本[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中外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分析及立法研究 下一个论文: 基于资本缺失的我国农村贫困问题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