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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           
论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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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

  【摘要】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是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式,但二者在形式、内容、作用等方面不同,建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移植刑法立法解释的做法。在全面修订现行刑法之时,可在充分考虑刑法立法解释的基础上,采纳其合理部分,从而使刑事立法解释真正成为刑法规范不断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立法完善 刑法立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将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的立法解释原文纳入其中,这种做法是否可取?笔者拟就此略抒管见。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之关系
  
  刑法修正案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对刑法典某一条文或某一部分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①刑法立法解释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7个刑法修正案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二者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
  联系表现。一是性质上的刑法立法完善方式。刑法立法完善是指刑法生效后,为使刑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更加科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刑法的修改、刑法的编纂等。虽然,普遍认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是我国历史上一部相当或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但从199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接二连三地以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等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说明。立法实践足以表明,第一,刑法立法完善是一项永恒的工作;第二,我国刑事立法存在立法粗疏、体系不够全面、技术不够规范等问题;②第三,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都是刑法立法完善方式。刑法立法解释同刑事立法本身存在一定区别,但不可否认它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立法方式。③
  二是顺序上的刑法立法解释优先。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立法完善的基本方式,刑法立法解释是刑法立法完善的必要补充。但这并不表示对刑法立法完善时,优先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立法。恰恰相反,应优先采用刑法立法解释,只有在刑法立法解释确实无法弥补立法漏洞时,才用刑法修正案修改立法。因为,刑法立法既需要完善,也需要稳定。因此,在刑法需要不断完善与刑法需要稳定而持续的实施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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