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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研究           
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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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研究

 [摘 要]法治的本质在于良法之治。法的价值是评价良法的主要标准。刑法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和秩序。刑法的基本价值之间应当建立起价值“生态平衡”的观念,使刑法价值的三大要素在价值“生态系统”中和谐相处。人格刑法学以人格责任论和人的违法观为理论基础,将正义、自由和秩序同时纳入刑法价值体系中,是一种能够实现刑法价值观上的“生态平衡”的学说。
  [关键词]刑法价值;生态平衡;人格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0)01-0050-06
  
  一、法治视野下的刑法价值
  
  法治是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从最初的提出,到逐渐被接受,现在已深入人心。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步伐稳步推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律逐渐健全,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离真正的法治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梦想任重而道远。中国历史上从来都不缺少法律,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曾主张“以法治国”,法家的另一位杰出代表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但这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区别。在通常意义上,“法治意味着一种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视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依据或根据,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管仲、韩非的“以法治国”则无此含义,“以”者,“用”也,就是说,在法律之上还有王或皇,法律只不过是国王治国的工具而已。可见,法治要求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起主导地位,获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服从。然而,二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法西斯打着“民主”的旗号上台,以“法律”之名践踏人权,利用所谓的法治观念实行残暴的独裁统治。这就促使人们开始对“法治”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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