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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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对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的探讨
摘要:1994年我国进行职业足球市场化改革以来,在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举办的全国各种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常出现一些比赛结果被人为操纵的不正常比赛。足坛“假赌黑”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超出了足球内部行业规章自律和外部行政规范监管的控制。刑法作为补充性的、最严厉的规范手段应介入到对足坛“假黑赌”行为的打击制裁中。 关键词:假球 黑哨 赌博罪 诈骗罪 一、足坛“假赌黑”的含义及特征 假球是指球赛被上场比赛的双方或一方的全部或部分球员所控制, 比赛的胜负甚至比分都已被事先确定,只是通过双方球员场上的默契“表演”给观众观看。[1] 主体上是参加比赛的一部分球员,或者是包括教练和俱乐部管理人员的整支球队。主观上是故意。地下赌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足球赛事为博弈对象,未经国家允许,利用足球赛事的相关结果,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分配奖金的行为。[2]实质上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只不过其对象与足球赛事有关而已。黑哨是指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出于其它目的,在足球比赛中,故意违背比赛规则,进行错误的判罚,不公平执法的裁判的统一称谓。[3]黑哨也应属广义上的球场作假行为。黑哨的行为主体是裁判员,而且是在足协注册的、获得足球比赛执法资格的、执有各级裁判员证书的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因过失造成的错判漏判虽然也是不公正裁判,但不应称之为黑哨,因为裁判员主观上没有恶意。 足坛“假赌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作为全国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国足协的公信力,仅靠行业自律已不能解决该问题,必须要有刑法的介入。 二、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题可能性 由于假球行为方式不同,会触犯不同罪名。第一,球员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继而在比赛中弄虚作假操纵比赛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二,球员为赌博而打“假球”构成诈骗罪,因为赌博是以偶然事实论输赢来决定财物的得失,参与者之间是公平的,而球员利用自己在场上的自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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