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刑法的修正与完善看刑法的变易性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由八届全国人大全面修订,十几年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与时俱进,经过了数次修正与完善,增删了一些罪名,体现了刑法的变易性。这些变化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现行刑法 修正与完善 变易性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10-02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意思是理论来源于丰富而生动的社会生活,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立法总是滞后于鲜活生动的社会现实。“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7年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之后,即现行刑法。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现实需要,《刑法》与时俱进,经过了数次修正与完善,积极体现了刑法的变易性。 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不久,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从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来看,这是一部单行刑法,也是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惟一的一部单行刑法。其立法背景是随着1997年第四季度亚洲金融危机的加剧,许多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骗购外汇、非法转移、买卖外汇,发案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防范金融风险而出台了该《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这种在刑法学界呼唤已久的方式,为我国立法活动创设了一个新形式。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改共涉及8个条文,增加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