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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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即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首先就是将土地国有化。 198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并指出了安置的主要途径,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代土地保障的特点。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企业改制和产权明晰后,集体补助多有名无实。 5.管理不完善,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都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基金管理者和基金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加之地方劳动保障局又受当地政府管辖,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 四、完善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途径 针对以上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应加快建设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到以下几点: 1.首先,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政府投入力度不够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和养老金水平较低的根本原因。各级政府应竭尽所能,加大投入力度,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责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地方各级政府应拿出土地征收收益中的一定比例来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适当提高承担比,减轻失地农民的负担。loCalHost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失地农民切实地了解针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知道他们能够享受到何种的优惠政策,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打破城乡隔离,设计有效的途径,使失地农民能够轻松地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农转工”人员,可按照将其农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工龄的办法将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自谋职业人员,可单独为其开辟参加养老保险的渠道,允许一次性补缴保险费,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学术界曾提出过,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李长远等认为,应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地位,可采取强制的办法予以实施,征地劳动力在办理农转手续后,由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基本保险费。周蓓蓓等认为,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土地出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投入社保基金,以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至于拿多大的比例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指数相关。 2.确定合理的缴纳及发放方式。失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水平的确定应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要动态制定,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的影响,使养老金既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随其他社会成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确保失地农民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降低门槛、降低个人缴费比例,保证每个失地农民都能参保,扩大保障面。 3.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的高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各地区千差万别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李长远等提出,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牵头,并需要这两个部门与财政、民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成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协调工作组,总领全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并制定全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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