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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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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摘要:随着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贿选作为民主选举的副产品不仅相伴而生,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但目前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贿赂等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外,贿选者并不会付出更多代价,违法成本过低助长了贿选者的气焰。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治理刻不容缓,必须扩大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来打击贿选行为。
  关键词:村委会贿选 破坏选举罪 刑事责任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之规定,显然,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各级人大和国家机关,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能将破坏选举罪类推适用到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去,由此出现了法律制裁上的真空,违法成本过低助长了贿选者的气焰。因此,必须扩大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贿选现象。
  一、村委会贿选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理论界目前对农村村委会贿选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是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对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解决一些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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