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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能实现对贿选行为严厉惩罚。这种观点建议由最高立法机关破坏选举罪的基本构成予以一定的“微调”,从而达到提高处罚力度的效果。在修法程序上较为严格,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最高权威性;在法律体系上对各个选举范围内的相同犯罪方式进行了统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避免了司法的不确定性。
  四、农村村委会贿选入罪的立法建议
  我国刑法对破坏选举罪的处罚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对破坏选举罪的刑罚只设置了自由刑而没有财产刑,这是不完善的。贿选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贿赂犯罪,而贿赂犯罪是涉及金钱等利益的犯罪,大部分国家都设置了罚金刑。如世界上较早制定反腐败法的国家英国对腐败行为的处罚就更严厉,对贿赂犯罪的腐败者设置了不设上限的罚款。农村村委会贿选中的中的行贿人就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这种情况就属于贪利型犯罪的一种,我们应注重用经济制裁作为对其打击、惩罚的手段,合理配置财产刑,才能触痛犯罪分子的利益深处,加大犯罪的成本。而刑罚作为一种惩罚性制裁手段必然要规定相应的财产刑,这样才能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适用罚金刑也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在自由刑执行完毕以后,利用犯罪所得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所以,除了自由刑,有必要为介绍贿赂罪规定罚金刑。同时罚金刑还具有经济性,执行方式灵活,可以限期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也可以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而没受财产刑则不具有这一特点。④另外,我们也要坚定不移地完善资格刑。资格刑一般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和行使一定权力资格的刑罚,在我国主要是剥夺政治权利,它不仅是对犯罪人政治上最严厉的否定评价,而且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种资格再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受贿罪专门设定资格刑可以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效用,从根本上剥夺这类犯罪人再犯罪、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能力,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也能起到威慑作用。
  
  注释:
  ①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②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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