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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并认为,“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①密尔也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②换言之,如果个人的行为不涉及对社会的侵害,或者不足以产生危害结果,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被当做危害行为。因此,立法者在考虑是否将某种行为纳入犯罪范畴时,首先必须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判断。
  根据社会危害性具有的相对性特性,笔者以为对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农村村委会贿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应当予以不同的评价。进入新世纪以来,结合农村村委会贿选的特征分析,农村村委会贿选的严重危害性有如下几点:
  首先,农村村委会贿选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平等权对选举者而言就是每一个选民都能够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知识、能力、经历等方面的理性判断,自由地选择自己信任的人,并通过投票来反映自己的选择;对于被选举者而言就是每一个候选人都能够得到选民不受外在干扰的公平的评价,并通过正当、合理的竞选方式表达自己,取得选民的信任与委托。显然,贿选一方面妨碍了选民行使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③
  其次,农村村委会贿选使严重破坏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我国农村社会在《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各地基层村委会组织纷纷建立后,可以说直接选举、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的思想正在农民的意识中逐渐形成,农村的民主法治普及和建立需要正确的法制观念作为引导。如果任由贿选之风在农村村委会选举之中蔓延开来,那么今后农村村委会选举将与真正的民主法治道路渐行渐远。
  再次,农村村委会贿选最终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根据笔者走访调查,通常来看接受了当选者贿赂的村民,在选举结束后很难参与到村民自治中去行使自己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自治的权利在事实上已经拱手相让给贿选者,村民自治沦为形式。另一方面按照“成本——收益”理论,贿选者当选以后,必然要通过一切途径来收回“投资”并攫取更大的利益。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资源仍是农村发展的重要保证,论文联盟wWw.LWlm.com也是贿选者获利的最重要途径。事实上,几乎每一个贿选上任的村委会干部都会无一例外地出卖集体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截留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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