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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刑法规制
题具有指导意义,结合理论界对农村村委会贿选的定义,笔者以为,农村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是指在农村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竞选者本人或者指使、委托他人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村民、村民代表、其他竞选者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等一定的利益,以换取当选或操纵选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通过对一些村庄的走访调查分析,总结了浙江省农村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几个特征,同时也对下文贿选的入罪和法定刑设置的法理分析有所裨益:
  (一)贿选活动的有组织性、强目标性
  在选举中,候选人参加选举早已经不再是单枪匹马单干的时代了。他们会动用一切家族力量甚至雇用当地闲散人员、地痞流氓,组织起一套完整的竞选班子,然后制订竞选方案,确定拉票对象,明确各个成员分工,保证选举的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呈现出有计划、有组织、目标一致的特点。
  (二)贿赂利益的多样化
  表现为贿选由最初的金钱或财物等物质利益贿赂逐步拓宽到精神享受等非物质利益贿赂。随着贿选活动自身的发展,一些贿选者意识到,物质利益的诱惑并不能完全满足部分选民的要求,如对于农村社会中炙手可热的宅基地问题,拆迁补偿问题等,已不是现时金钱财物能解决的,一些村民需要的是一个宅基地的承诺,或是一个将来找村委“办事”的筹码。于是,为迎合某些村民独特的个人需要,预期可得利益成为了交易的筹码,“只要你投我的票,我就帮你把事办了”之类的承诺悄然兴起。另外还出现了提供娱乐消费、旅行机会,甚至性贿赂在内的非物质利益贿赂。
  (三)贿选行为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这其中主要是雇佣黑恶势力对村民、竞选对手和选举工作人员的威逼、恐吓和打击报复行为,而且屡见不鲜。在现代农村,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成型,宗族意识逐渐淡化,家族凝聚力减弱,除了金钱这根大棒之外,充当打手角色的黑恶势力便自然而然地参与到贿选拉票中来;更有甚者,有的黑恶势力自己就参与、控制竞选。他们强迫村民接受自己提出的要求或是贿赂,村民因为惧怕黑势力的恐吓、打击和报复往往不得已接受这种违法要求。
  二、村委会贿选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我们之所以能对人的行为施加某种刑罚制裁,关键在于人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对此,贝卡利亚早就指出:“什么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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