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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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则该行为不仅侵害或威胁了法益,而且违反社会伦理,不具有正义性,防卫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样,自由就受到了正义的制约。 综上所述,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由此也就注定刑法的价值也是多元的。正如生物无法在自然界中单独生存而必须组成由多种生物共同构成的生态系统,并且只有当各生物之间相互适应与相互协调,形成一种动态平衡,即保持生态平衡,各生物才能和谐共处,共同发展;刑法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也必须组成价值生态系统,并且保持系统内的生态平衡,各个基本价值才能发挥最大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做到“一荣俱荣”,否则,一旦发生刑法价值上的“生态失调”。其结果必然是“一辱俱辱”。人格刑法学不但建立起了由自由、秩序、正义这些基本价值组成的刑法价值生态系统,而且由于其理论将行为与人格、法益与伦理等融为一体,使得刑法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建立起一种合理搭配、协调运作、和谐发展的动态平衡关系,纠正了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在刑法价值上不均衡的弱点,从而实现了刑法价值观上的生态平衡。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
责任编辑 陈可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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