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倒置 |
|
|
[摘要]当前学界已经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讨论,也提出了许多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但这些对策大都从规范侦查程序的角度出发,而我国在“侦押一体化”的制度之下,侦查程序缺乏监督和约束,这些对策大都是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式。笔者从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在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适用于对“刑讯逼供”的查证,以期从根源上根除刑讯逼供。 [关键词]刑讯逼供;举证责任;侦押一体化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变相使用肉刑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非人道行为‘¨。这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各国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论坛,2003,(7).
|
|
上一个论文: 当前四川禁毒形势与对策研究 下一个论文: 质疑“为他人谋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存在
|
|
|
看了《论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倒置》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刑事推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论文]试论刑罚创制权发动的正当理由 [法律论文]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 [法律论文]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法律论文]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保候审的适用困境 [今日更新]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今日更新]论刑法“但书”条款对新型盗窃的适用 [今日更新]论刑法中的“应当知道” [法律论文]论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类推 [法律论文]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