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现状、成因及对策 |
|
|
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5%而城镇私营企业和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中,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仅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55%左右。 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或者明知故犯,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等环节上漠视。相当多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发生,而劳动者因为处在试用期而非正式职工,不敢通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即在事实上已成为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这实际上又认可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如依据该条,则当事人双方只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手续即可。但在补签合同之前的非法用工期间,因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忽视甚至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并未规定补签合同的溯及力问题。所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仍有诸多漏洞。 三、对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制度加以完善。 1、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在不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地区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程序,增强其操作性,以便于企业贯彻执行。LocAlhost与此同时,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提高法律层级和效力,为推动这项工作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范,双重劳动关系是随着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一定时期曾得到法规、规章的认可和保护。但从《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看,法律并不支持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我们也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可能理顺它。 2、完善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首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其次,建立起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登记制度。最后,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将其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3、充分发挥工会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的指导、监督作用。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工会在场,通过工会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力悬殊的情况,使双方保持力量均衡,打破用人单位签约时的绝对权利,真正做到平等、自愿,从而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送至上级工会备案,以发挥工会监督劳动合同履行的职能。 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但对于业己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予以处理:第一,对于自始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实际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认定其为有效的劳动关系。第二,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时,应认定是前一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的,只要在试用期间双方均对对方表示满意,愿意继续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时,应认定为有效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设置“试用期”陷阱,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对于兼职和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聘用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应当等待有关立法作出回应;而对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情况,应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27条的规定,解除已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样就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后同时存在两个劳动关系的问题。
|
|
上一个论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价值分析 下一个论文: 试论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与适用标准
|
|
|
看了《试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现状、成因及对策》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