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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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但如何统一则存在由法院、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充任等多种选择方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选择应坚持有效性、可行性和效率原则。从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和我国一直由行政部门登记的国情出发,先以土地、房产登记为基础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再逐步统一整个不动产登记是当前的合理选择。不动产登记局的设立应从登记机构及其人员设置、登记机构的职责、对从登记机构的监管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机构;选择;设置 【 【英文关键词】real estate;register agency;choice;setting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权公示原则决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统一。{1}《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考试制度,严把“人口”关,以此提高登记官的整体素质。 2.建立严格的登记官职级升降考核任用制度。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的基础上,针对登记人员各自的权责,实行严格的职级升降考核任用制度,给登记人员以压力和动力以提高行政效率。各登记机关的领导只能由取得登记官资格的人担任,对其考核按干部考核程序进行。对一般登记人员,可以考虑将登记职级分为实习登记官、助理登记官、登记官三个等级,规定凡取得不动产登记从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成为一名实习登记官;经过一年的实习登记工作,考察合格后晋升为助理登记官;助理登记官在工作岗位满三年,经考察合格后晋升为登记官。LOCalhosT对于登记官在登记工作中出现的登记错误,视其错误程度及次数制定延迟职级晋升、降级和淘汰制度。 3.建立登记追偿责任制度。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的法律行为。因登记错误、遗漏和虚伪致受损害者,应由登记机构负损害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有过错的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这能促使登记人员认真负责,减少登记错误。 (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登记机构统一以后,其有效运作除了机构自身的合理性以外,还依赖于整个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推进完善。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做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程序、登记证书、登记效力五统一;二是建立公开查询制度,方便不动产交易;三是理顺登记与管理的关系,使登记的物权变动和行政管理双重目标能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孙宪忠.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1998,(2).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顾文斌.关于物权登记机构的新构想(j).江西社会科学,2003,(5). {4}羿瑞华.关于统一我国物权登记机构的新构思(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m).北京: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4. {6}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j).法律科学,2000,(2). {7}王彦,刘建民.我国未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合理选择(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4). {8}李昊.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 {9}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j).中国法学.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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