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价值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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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约的。由此不难看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上,劳动者占有较大的主动权,这一过程中,既有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有公法介人对劳动关系的制约,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最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诸多法律限制,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限,因此从理论上说,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劳动年限内和企业的存在范围内持续有效,只有在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时,合同才得以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因此,与其他种类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劳动者切不要以为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捧得了“铁饭碗”而高枕无忧,用人单位也不要以为从此背上“终身包袱”而苦恼不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不过解除的条件较为严格。主要有三种解除的方式。一是双方合意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这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这种方式下劳动者相对来说主动权较大。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合同,或者在当用人单位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而得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因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企业做出了巨大付出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是为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黄金工作期之后所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的适当回报,此时的用人单位是负有相应的道义和责任的。LOcAlHOST因此,国家权力此时的介人,并非为了干涉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是对弱者的扶助,对权利的保障,是正义与公平的体现。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然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主动性,但这一制度并非只有利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同样也是利大于弊的。那些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的用人单位,他们先人为主地把大多数的劳动者想象成懒惰的人,然后再据此认为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只会养懒人,给企业形成负担。这种观点显然是带有巨大的偏见和歧视的。事实上,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是遵纪守法和积极向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带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以上,作为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这种稳定的劳动关系把劳动者的前期贡献和后期职业保障与用人单位紧密联系起来,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用担心自己的职业“黄金年龄”过后会被企业踢开而面临再就业问题;又把用人单位发展的好坏直接与劳动者的利益联系起来,劳动者更容易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真正的把所属单位的发展与自身发展捆绑在一起,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而言,市场的激烈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劳动者是生产力最为活跃的因素。稳定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劳动效率的充分提高,都是竞争中的有力因素。而最大的受益者,也非用人单位莫属。更何况,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还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因业务骨干的流失、关键岗位关键人员频繁流动而带来商业机密泄露、队伍人员不稳定等负面影响,从而实现稳定高效的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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