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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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司法改革开始推行到现在,已有了十几个年头,司法改革已逐渐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我们在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所忽略或者故意绕过的一些问题已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我国继续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障碍。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如何才能更好地认识、解决这些问题,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指出一个清晰、合理的改革路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为什么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刑事司法,作为国家利用其刑罚权打击犯罪、维护其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是和平时期最大的国家暴力,其行使必然将影响到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因此,刑事诉讼的存在不能只是为国家行使刑罚权提供正当性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刑罚权予以规制,避免“保护人们本身的手段被滥用”,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中问题最为严重者,恰恰就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现状大量不满的情绪,也都集中表现在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上。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能否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好地保障人权,已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准。 古希腊论坛》1999年第1期。 崔敏:《研究国际司法准则 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评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陈光中、[加]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locAlHOST 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中经粗略统计共有24种法律文本;程味秋、杨宇冠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共有30种法律文本。 陈兴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归根到底,体制问题其实还是立法不完善,或者说是制度的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二者之间有很多交叉之处,有时并不能截然将二者分开。但因为刑事司法体制问题本身还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甚至涉及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改问题,其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因此笔者将其提高到与立法问题、观念问题并列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三大问题。 此处的公安机关仅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侦查权的警察机关,本文并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维护治安、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职能部分,因此在本文中,公安机关、警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含义上是同一的,笔者在使用中不再加以专门区分。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66页。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335页。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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