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及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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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很快,房屋、汽车、甚至企业都逐步进入家庭财产领域随着家庭可支配财产范固的不断扩大,卡h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加网时人们的个人权利意识也在日益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刈1980年婚姻法中的娇姻财产制进行修订变得日益迫切。同时从经济角度而言,经济的发展使基本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使人们在生活上对家庭的依赖度大大降低,这就减弱『l婚姻家庭的物质保障功能,坎肯定和保护个体时产权利成为可能所以说社会经济的发睫是产生这种变化的最深刻、最根本原因,这种变化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婿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关于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建立登记制度的建议 尽新娇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而有了重大的发腰和突破,但仍彳_{不人意之处下而仅就新婿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形式的规定提出一些看法依新婿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为财产约定时只须采取书而形式,不必进行公证或登记.这体现r埘夫要双方意思自由的尊重。同时糸第(三)款又规定,如果夫妻约定婿姻关系存线期间断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h第三人道该约定时.矢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所有的财产}}ij偿.这体现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蚀而青,这两者本都是无可厚非的,但如将二者结合来看.这两个目的却是难以同时达到的。详言之,由于财产约定不须登记或公证,我国又没有规定约定可选择的财产制的范围,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为共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则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难以得知大妻问的财产约定..当第三人不如j此约定时,一方之债仍应由双方共负清偿责仟其结果是,夫妻双方符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却达不到免负连带债务的目的,这和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初衷是十1{违背的。LOCalhoSt也就是说,由于婚姻法规定r约定的对外效力.却没有在约定形式上规定十11应的公示方式这就产生厂保护夫妻意思自治和保护第二_人利益的矛盾,他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也馒婿姻法埘夫妻个人意思自治的保护难以落实.至流于形式 从各国实践来看,不少国家在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时都要求时财产约定进行登记.将登记作为埘抗第:人的要件其必要性有三:一·是任利于(1』约定的证明二来使约定有公示效力.便于鹕:人与夫妻一方为交易活动时r解其财产情况二三者登记时的检查手续可减少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引入约定登记的观定,他约定有公示力这样第三人可以方便地j道夫妻闻的财产约定,从而达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同时夫妻问的财产约定也因登记而具有确定的li埘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得以宴现至于财产约定的公证.由于其仅是一种合法的证明.并不有公示力,因此不必强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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