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略论狭义无权代理           
略论狭义无权代理
论文关键词: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 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民事活动之空间日益纷繁复杂,其促进了代理制度的愈加发达。然而,代理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的暴露出来.在狭义无权代理渐近成熟的今日,合同法以完善之规定对其加以规制,对我国民商法领域内的类似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其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的精髓,既在自治。其核心是指民事主体得以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和终止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作为私法自治的辅助和延伸,为当代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使民事主体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促使了交易的实现、民事活动的进行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作为代理伴生物的无权代理的存在则危害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规范。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述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虽具备代理之外观,而行为人欠缺相应代理权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其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使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使法律强使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而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这种联系,也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文关于无权代理的论述,是从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界定,因此排除了表见代理。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LoCalHost狭义无权代理一般简称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特征
首先,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外部条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如果行为人不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便不会产生无权代理。
其次,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其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其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最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性质
关于无权代理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并不将无权代理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的规定与多数国家是一致的。所谓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而是出于尚未确定之中,并且须以第三人的行为才能使之变为确定的有效或者无效的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同,并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否定性判断。因此,对于效力未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法律采取“中立”态度,赋予当事人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选择权。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可因被代理人的承认或追认,而确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权虽然是代理行为的绝对必要条件,却非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因尚未违反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而仍给利害关系人(即本人)留有自主选择其效力的空间。”事实证明,狭义无权代理并非等同于不利于本人,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是有利的,是为本人的利益维护而服务的。另一方面,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经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后,其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秩序及保护相对人宙q利益。最后,法律,彩把无权代理效力的最终归属权由本人自己决定,有利于体现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对其合理化选择的维护,也更加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私法自治。王泽鉴先生指出:“无权代理之法律行为系属效力未定,须经本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二、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的确定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一般简称无权代理。对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法律总是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某种权利,从而使未定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我国法律对于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确定的规定,当然也不例外。通过《民法通则》第66条以及《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狭义无权代理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不确定,将直接关系到本人、第三人以及相对人三方面的利益。因此,下文中笔者将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剖析。
(一)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立法上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拒绝权来保护其利益,而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又赋予相对人两种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下面对追认权以及撤销权的具体问题作些分析探讨:
1.本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追认权又称为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被代理人对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的权利。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的追认而溯及行为成立时而有效。因此,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既然追认等同于授权,而代理权的授予作为私法自治的延伸和体现,自然而然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并且代理权的授予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法律上的负担。故而,与代理权的授予相同,追认在性质上也应当为本人的权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授予或撤回。因其在性质上为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故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在德国民法中.梅迪库斯认为,无权代理时订立的合同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略论狭义无权代理》的网友还看了:
    [企业管理]略论酒店员工职业心理素质提升路径
    [今日更新]略论图式理论指导下的大学英语写作教学
    [今日更新]略论生活素材对学生写作兴趣的激活
    [今日更新]略论《尔雅》的语言学价值
    [法律论文]略论人格权的类型体系
    [免费范文]略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现状与途径
    [企业管理]略论财务核算工作的实效性
    [企业管理]略论公共管理案例研究
    [今日更新]略论资本主义列强的“中立”政策
    [今日更新]略论张友文的公安文学评论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我国在死刑适用上的人权保障分析
    普通论文中国与东盟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普通论文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
    普通论文略论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普通论文试析在经济犯罪中增设资格刑的几
    普通论文浅谈涉外经济法宪政化:国际经济
    普通论文再论商人
    普通论文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普通论文关于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
    普通论文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保候审的
    普通论文体育概念的简析
    普通论文试析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论文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谈影响企业并购效果的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以评促写提高写作水平的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被遗忘的农村电力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努力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加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强化固定资产管理 确保“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学校"四五"普法总结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减轻农民负担的公共政策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浅谈法律渊源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和谐社会]创造性履行司法行政职能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嘉奖令范文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党性分析材料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达蓬山公园游记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1年大学生建党90周年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市公安局长对公安民警、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土地市场建设情况调研报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在加拿大求职:好简历是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活动致辞]青年干部党校培训结业致辞
    普通演讲[征文演讲]世界读书日征文演讲稿:让读
    普通演讲[闭幕词范文]同学联谊会开幕闭幕词
    普通演讲[婚丧致辞]新婚祝福语
    普通演讲[学生演讲稿范文]中学生安全防火的演讲稿
    普通演讲[教师演讲稿范文]2011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课
    工作范文
    普通汇报体会[先进事迹材料]装饰公司创业致富先进事迹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9年《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与时俱进 谱写公司民主法治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2010学年度六年级班级工作
    普通领导讲话[思想宣传]党委书记思想*工作年会暨优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民营企业中经理人该如何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县工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普通总结[工作汇报]财政局贯彻区经济工作会议
    普通总结[整改报告]乡镇安全检查整改方案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中小企业如何长大
    普通领导讲话[经济工作]在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上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新形式下如何加强党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