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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但书”条款对新型盗窃的适用           
论刑法“但书”条款对新型盗窃的适用

论刑法“但书”条款对新型盗窃的适用

  2011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将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之规定,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起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这一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①因此本文将以“但书”条款为切入点,“但书”条款均指我国刑法第13条,探究新型盗窃的出入罪标准问题。
  一、刑法“但书”条款的一般适用条件
  刑法13条中的但书规定适用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条件,不仅要求“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同时受限于“危害不大”。其中学界对于“情节”的这一刑法学中的专有名词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情节是犯罪过程中和犯罪环境里的某些因素和某些情节”,也有学者认为“情节是表现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的各个事实、事件或情况”,还有学者认为情节是就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情况。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情节”应分为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两种来理解。其中狭义上的情节是指刑法分则中情节犯的犯罪构成中所规定的“情节”,广义上的“情节”则是指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并进而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情况。WWW.YBAsk.cOM[1]而刑法13但书规定中的“情节”,应当是指广义上的情节,包括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一贯表现、目的、动机等。[2]因此第13条中“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需在满足犯罪构成规定情节之外全面分析具体犯罪中各方面事实情况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定论。而除此之外,还应同时满足“危害不大&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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