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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下的醉驾性质研究           
刑法视域下的醉驾性质研究

刑法视域下的醉驾性质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其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观其历程,“醉驾”是否入刑争议由来已久,《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已给这一争论盖棺定论,但由此引发的法律困惑却未就此停歇:刑法范畴的醉驾应该如何界定才能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机能?对醉驾予以刑法评价的理论根据何在?醉驾是一种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在司法实务中对不同的醉驾行为类型应该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涉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关涉到刑法适用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关涉到刑法善治的良性发展和“人本主义”刑法观的实现。
  一、醉驾概念之界
  刑法范畴的醉驾不同于酒后驾驶,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酒后驾驶包含饮酒驾驶与醉驾驾驶两类。目前我国执法机关在判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驾驶及醉酒驾驶方面所依据的统一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GB/T19522-2004)所规定的标准,即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果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就属于饮酒后驾车;如果车辆驾驶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其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区别二者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饮酒驾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此行为只需运用行政法规予以规制,而对于醉驾行为则进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旦构成将动用刑罚这一最重的法律惩罚手段。wWw.YBAsK.COM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所规制的行为必须是醉驾行为,即在醉酒状态下(即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状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醉酒可进一步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在一般情况下不进入刑法评价的视域,因此刑法范畴里作为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之一的醉驾通常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醉驾处刑之据
  醉驾处刑的社会根据是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转型下的当下中国,工业已得到长足发展,汽车产业更是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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