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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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一、前言 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出现,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在中国得到重视。隐私权就是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属人格权的一种。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举措,也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现有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隐私权于我国而言,是属于舶来品,从国外传入中国的时间比较短暂,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在慢慢得到重视,但毫无疑问,尚处于这一领域的初级阶段。据笔者多年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而言,我国法律从理论上是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严格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广泛的存在民法,刑法,宪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中。刑法是最重要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之一,主要而言,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此可以达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最终目的,是宪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细致化和具体化。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保护力度不够,法律不够完善等。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的立法 虽然我国的刑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保护,但是,从刑法中对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这套法律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是比较零散,混乱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立法缺乏完整性,刑法中关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也散落在刑法第245条、252条、253条、284条的规定,而且,在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衔接好,缺乏统一性。wWW.yBAsK.com (二)隐私论文联盟http://*权的混淆,界定不清晰 在我国的司法界,很多情况下都将隐私权和名誉权混为一谈,二者都是公民最关键最重要的具体的人格权利,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而设置,既有区别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很多时候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权利,当名誉权发生侵害时候,多半也伴随着对公民隐私权的损害,如此,更加大了对两种权利的界定,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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