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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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成本,将农民工的各种权利责任都忽略,简化为一次性劳务关系,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根据农民工的传统思想观念和实际情况,养老保险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首要选择。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强调的是预筹积累,而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强,积累不足,且容易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此外,大多数农民工面对的伤害风险、失业风险较大。对于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需求更甚于养老保险。 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当前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任务。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的共同努力。政府是推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导力量,在中央层面,应确定统筹范围,制定统一的缴费办法、待遇计发办法和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具体操作方案;在地方层面,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时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如城乡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衔接问题;简化异地转移保险手续办理,方便农民工办理转移手续。企业方面必须承担起社会和法律责任,规范用工,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通过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最大限度的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应完善 在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主要是以下三种模式:第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第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行政监督,第三是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lOcALhOSt《社会保险法》的第十章虽然明确了社会保险中的监督机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管理办法多依照的是各个地方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罚措施、监管手段的程序并没有在《社会保险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行政监督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稽查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严格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中的风险。其次要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积累和审计等方面的信息。最后,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险必不可缺的一种监督方式,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扩大参保职工、专家学者、工会代表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比例,提高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性。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保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工作监督的职能。 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解决社会民生问题,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发挥其风险预防与维护稳定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在组织架构、行为形式等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应当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改革,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高秦伟:社会保障行政的法理与课题[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09) [2]孙珺:《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中的政府定位》[d],浙江大学,2011年 [3]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障制度60 年:成就与教训》[j].《中国人口科学》,2009(05) [4]李志明:《<社会保险法>亮点、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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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论文: 浅析社会保险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积极意义 下一个论文: 浅析高校《社会保险》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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