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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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民主
一、经济民主的界定 经济民主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利、权力的均衡。经济民主在民商法范畴内,其侧重点是追求个体自由的民主,是代内范围的民主。而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是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的民主,是追求总体自由的民主,是代际范围内的民主。�豍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包括宏观意义上经济民主、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和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豎宏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经济管理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的经济制度要体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市场主体中的企业在运营和管理中应当充分体现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介于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其在协调市场经济行为中要体现的该层次所代表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见,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主要是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经济过程时所反映和体现出来的。 二、经济法主体语域下的经济民主 经济法主体体系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框架,以下从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三个主体来论述经济民主。编辑:www.ybask.Com 。
(一)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 政府主体,又称经济管理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权力。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重构政府职能上的政资关系和政企关系 政府主体具有政权主体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职能。双重职能的关系也就是政资关系,指的是政府内部的关系,而政企关系是政府与企业的外部关系。 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要求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在主体归属和运行规则上相对分开。�豏就各级政府而言,允许其集两种职能于一身;就各级政府内置部门而言,应将管理经济的部门与行使所有权的部分分开。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在普遍政府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象,政府在经济领域充当了既是裁判员又是球员的双重角色,政企不分使得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无法展开公平竞争。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在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应重构政企的关系,恢复企业的本质——自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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