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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
河床等。第二种人工添附,如堤堰、防破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上述五种方式,除添附是自然现象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这五种方式的合法性应具体对待。
  领土的变更,现代国际法承认领土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有以下几种:一是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变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中国和缅甸在1960年10月签订的边界条约,我国把220平方公里的领土划给缅甸,缅甸将189公里的领土划给我国,第二种情况全民公决,在争议地区的全民投票方式决定领土主权的归属。第三中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我国1997年7月1日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在1999年12月20日恢复在澳门行使主权。
  通过上面的论述,国家领土问题,无论她怎么样,或不毛之地,或肥沃之处,都是寸土寸金,任何一丝一毫的被侵占都是国家的耻辱;不论是怎样的变更,最后都是要有据可查的,这个依据就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做出的规定,如果出现不同于国际法的规定,都是应当被废除的。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8.
  [2]端木正.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程晓露.国际法与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4]陈体强.陈体强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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