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所得课税规则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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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股指期货交易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取得的收益和支付的费用将改变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消费能力和投资水平,从而产生相应的税收后果,应当认定为应税所得。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的买卖合约,其收益应当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但由于当前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尚不能涵盖“风险管理权”这一新型财产性权利的转让收益,应有必要构建新的课税规则以确定不同交易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的纳税义务及其课税时点等问题。 [关键词]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税;套期保值与投机 2010年4月16日,中国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在日均2 400亿元的假设下股指期货将提升证券业收入的10%左右。按照成交额每天1 800亿元至2 800亿元计算,预期股指期货将为券商带来163.4亿至254.1亿元左右的收入。庞大的市值交易必然引发其税收课征的问题,然而,当前有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仅对货物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和金融期货交易的营业税有所规定,对金融期货交易是否以及如何课征所得税则并无规定。股指期货交易是否应当课征所得税、应当按何种所得进行征税、避险或投机交易是否将影响其税负的承担等,也成为当前争论不休的问题。为保证公平课税,有必要对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交易的所得课税问题予以研究。 一、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的可税性分析 不主张对股指期货征收所得税的学者认为,期权或期货交易均为保证金交易,其交易额是一种虚拟金额,且其交易结果具有零和性的特点,即多空相抵以后结果为零。就整个期货市场而言,多头部位的盈余总是与空头部位的亏损相一致,反之亦然。整个市场的财富总量不变,亏盈数额的划转只是一个存量的调整,完成了一次财富的再分配。整个市场的资金总量是不变的。股指期货交易并不会产生收益,而只是投资者之间的收益发生转移。既然股指期货交易并不能够创造新的价值,而只是交易各方收入的再分配,其税基具有明显的虚拟性,作为非新增的价值并不应当纳入所得课税的范围。既然股指期货交易并不能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如果国家对其课税,无疑[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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