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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           
国有控股\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
了委托代理理论实施的效果差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国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经营目的不同,相应地对高管所采用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不同。盈利是国有企业经营的目的之一,同时国有企业还承担着安排社会充分就业、宏观经济调控、维持社会稳定等职责(王红领,李稻葵,雷鼎鸣,2001),因而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中很大部分并非是由高管决定,而是由上级和国家宏观政策的需要决定。国有企业经营所面临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在企业中高管更换的动机可能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高管的相关政府背景、社会关系较为深厚,使得大股东在更换高管时产生较大阻力。相反,非国有企业股东在任命、奖惩、解雇高管时,相对拥有较大自主权力。分别研究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高管变更影响因素的差异,能够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指导,为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高管更换的动因提供帮助。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研究国有控股、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受到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概率正相关;上市公司受到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概率正相关的关系主要发生在非国有公司中,在国有公司中未发现该关系;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非国有公司中,法律诉讼主要与非正常高管变更概率相关。
  本文研究的贡献在于:首先,本文首次使用法律诉讼作为上市公司高管风险控制能力的代理变量来研究高管变更。相对于Bushman(2008)使用业绩的波动作为衡量风险来讲,更直接的体现高管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于高管能力及其高管变更的理解。其次,按照所有权性质,将公司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研究不同股权性质对法律诉讼与高管变更概率关系的影响。此贡献在于,并不是所有的高管风险控制能力都与高管变更相关,所有权性质会影响大股东对高管变更的决策行为,深化了人们对高管变更深层次原因的理解。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说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经营一个企业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营者所需要投入的精力也越来越多,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所有者,将会选择聘请外部经理管理企业,将自己从繁琐的日常经营中脱身出来。这种分工即两权分离必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就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激励性的薪酬合同是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重要手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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