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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性质之我见
房屋租赁权性质之我见
重要基础。笔者以为,在界定租赁权的属性时,考察租赁合同的目的,并进而确认租赁权的性质,是大有裨益的。租赁合同以何为目的?稍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一眼就能发现,租赁合同的目的,对出租人而言,只能是收取租金;对承租人来讲,肯定是物之利用。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租赁权的目的,因此,就租赁合同的目的而言,租赁权是完全可以归入物权体系之中的。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四版。
[3]张世海:《对"买卖不破租赁"及租赁权性质之思考》[C].载《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一版。
作者简介:邵亮(1981.9-),男,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三原县人民法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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