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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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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补充的作用。因此它又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
  关键词道德观念 功能 主观诚信 客观诚信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66-01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在就具体的探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所有的诚信契约都来源于万民法,它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立法者发现不管法律条约和契约条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他总能找到去规避法律的方法。因此,立法者把属于道德观念范畴的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精神等上升为法律意识,它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都要遵守这一原则,以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二)近代民法阶段
  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这一阶段为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在这个时期诚实信用原则被分裂了,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法官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剥夺殆尽,法官只是机械性的适用法律,没有任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一时期诚信的发展为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打下了基础。
  (三)现代民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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