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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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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基于此,为了进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民法 私主体权利本位 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6-01
  
  民法本位主要是强调在分析民法过程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进行划分判断。无论是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还是从世界观、方法论等方面分析,都能将民法本位确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评判标准,这是体现民法的自身价值的重要依据。对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真实依据,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这对于我国社会法制观念、律法制定有着很大的帮助。
  一、民法本位概况
  民法本位在语义上都蕴含了“中心”和“标准”的意思。民法本位,即指将“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但也有认为从权利本位有可能又转回义务本位或权利、权力双重本位的。尽管看法不一,但毕竟都认为法的本位是可变的。从现实性上看,认为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或应以社会为本位的学者居多。具体表现出的倾向是,从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权利为本位,就现实性而言,则大都说社会本位正在或应该取代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实为权力本位,国家主义色彩较浓。
  二、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的争论
  随着各种理论的不断出现,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会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这一方面出现了很多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总结了3种形式:(1)主张权利本位的观念,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民法权利本位的更新,是社会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2)主张权利本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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