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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环境保护对民法理念的完善           
倡导环境保护对民法理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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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突如其来的环境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难题摆在了世人的面前。现代的环境观已经在慢慢的抛弃传统环境观的局限和束缚,并慢慢的在于民法理念靠拢,不再是疯狂的向自然界索取,而是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考虑到了社会利益的满足。
  关键词公共意识 生态化 公序良俗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66-01
  
  一、公共意识增强
  近年来,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对环境问题的讨论。保护我们现有的生活环境,维持一种良好的空间环境已成为了一种理念,人们的公共意识增强,破坏环境实际是在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实际上就是民法学理论,即公平、正义,面对公众的资源,任何人都有权利保护和监督,在环境面前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同样也都赋予了每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也可以说,我们应当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同一性上来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有害于环境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即把环境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考量和规制。
  社会公共利益对整个私法秩序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致于“现在和未来的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而不再是17至19世纪那种以竞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对个人利益的强调”。①这种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现需要民法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传统民法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理念,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在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面前,暴露出很多缺陷,甚至导致环境的严重恶化,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环境问题加剧的一个法律制度因素。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就需要对传统民法的相关制度加以改良和改造,使之有利于保护环境。但又不能忽略了民法的司法属性,也就是说,在环境问题面前过多地反省民法、批判民法是不恰当的,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国家行政权力、经济权力的行使,在于环境资源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当然,更离不开国家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发展模式的更新与改良。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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