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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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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出现。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不仅是生活的需要,也是解决公力救济不足的必然选择。自助行为特别容易侵犯他人权利,为此必须谨慎适用。本文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对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作了简单的修正,分析了自助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并以请求权为核心检验了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自助行为;私力救济;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9-0045-02
  
  人类从国家和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便逐步将这种救济权利收归国家所有,逐步在各个领域废除了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并没有被国家完全排除。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就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的肯定。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第六章单列“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并且用了一半篇幅来规定自助行为。其中第229条规定:“以自助为目的而取走、破坏或毁损物的人,或以自助为目的扣留有逃跑嫌疑的义务人,或以自助为目的而除去义务人对某一行为抵抗(该行为系义务人有义务加以容忍的)的人,如不能适时获得官方的救助,且存在不立即介入请求权的实现将会落空或有极为困难的危险,则不是不法地实施行为。”[1]在英美法上,虽然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但是在法的汇编中也可以看到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如《英国民法汇编》第177条规定:“动产之权利人,于必要时,得用暴力攫取之,但对于土地之占有,不得用暴力为之。”[2]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却缺少对自助行为的规定。自助行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应该如何适用,它在民法上的权利基础如何,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自助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自助行为的本意是自己帮助自己,或者个人采取有效手段实现个人的愿望或目的。从法学的角度看,自助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后依靠自力实施的自我帮助、自我救济。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显示其仅仅作为公力救济不及时情况下的一种例外的补充性的地位。关于自助行为的概念在大陆系学者的论述中大同小异。有学者将其表述为为了保证权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许的、具有进攻性的行为,该种认识突出强调自助行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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