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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传统与现代           
民法理念的传统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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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孕育,成熟于19世纪的近代民法为权利本位时期,这一时期民法的传统理念形成发展并成熟。本文详细阐述了传统民法理念及其产生的基础,并分析了传统民法理念的变迁。
  关键词民法理念 民事权利 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6-01
  
  一、传统民法理念及其产生的基础
  所谓私权,即民事权利,是人生存所必须有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任何权利均不得侵犯。
  所谓身份平等,即法律资格平等,民事交往中的人彼此独立,不受对方支配,处于对等的地位。
  所谓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作出自由的选择,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从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孕育,成熟于19世纪的近代民法为权利本位时期,这一时期民法的传统理念形成发展并成熟。资本主义初期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促使民法理念得以完全实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终于摆脱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为自己赢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他们要求破除封建的等级观念,提倡尊重人权,鼓励贸易,重视法制。
  所有权自罗马法以来,即为自由无限制的观念所支配。所有权神圣是资产阶级天赋人权思想中的重要部分,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天赋之权。
  平等也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各派思想家论述最多的理念之一。资产阶级革命从原则上否定了封建奴役和教会奴役,实现了市民关于身份平等的理想。近代民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抽象的人格观念,交易主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具有何种身份,都具有平等的抽象人格,以平等的资格进行交换。平等的主体资格不仅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而且是商品经济的必要前提。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是交易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交易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也就不可能有公平的市场交换。可见民事主体身份平等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学说占统治地位,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下,商品生产者要求排除政府的干预,提倡管的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组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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