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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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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摘要]作为18世纪的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强调从同情机制理论出发,阐明正义的自然法学是道德实践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对古代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的比较和批判,努力构建系统阐述“自然正义规则”一般原理的法理学体系,从而赋予了正义新的内涵。
  [关键词]正义;自然法理学;亚当·斯密;道德实践;《道德情操论》
  [作者简介]吴红列,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12
  [中图分类号]B516.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4-0090-04
  
  正如沃哈恩所言:“亚当·斯密是一个18世纪的思想家,当时的思想家预示,社会只有在宪法、秩序和公正的制度框架内才可以运作,而这种框架则具有坚强的社会道德和宗教基础。”)显然,在这一坚实的社会道德和宗教基础之中,自然法传统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作为一个具有经验主义传统的道德哲学家,斯密不满足于古代自然法学者对于“自然的正义法则”的一般讨论,试图构建系统阐述“自然正义规则”一般原理的法学体系。在其《道德情操论》的初版及以后的版本中,他明确表示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社会科学方法以便取代近代的自然法体系。并且“将在另一部著述中,努力去阐明法和政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年代和社会时期经历过的不同的激烈变革”(TMSVII.iv.37)。从《道德情操论》的文本本身来看,斯密已经对法学问题有了认真的思考,因为其中很详细地谈到了他的法学著作,其内容将包括正义、警察、国家岁入、军备以及其他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然而最后形成著名的《国富论》只是在警察、国家岁人和军备问题上部分履行了这一计划(现代所谓的经济学在斯密时代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而呼之欲出的关于正义的法学著作却一直没有出版。我们只能通过后来发现的学生笔记即《法学讲义》来了解和研究了。在这些讲义的内容中,发展出了斯密后来在《国富论》中得以阐明的许多主要的主题,但是由于讲义本身的简要性和间接性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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