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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quo;完全以对实际赞扬的渴望、以及对实际责备的嫌恶为依据”,而内心旁观者的评判则“完全以对值得赞扬的渴望、以及对该受责备的嫌恶为依据”。很显然,外在旁观者的评判更多来自于客观现实,是基于对影响行为的动机的充分理解和同情所作出的一种经验性的判断,而内心旁观者的评判则更多的是基于值得与否的行为的正当性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在这里斯密试图表明内心旁观者和外在旁观者是互为影响的,于是,在过度赞扬的情况下,前者会立刻加以纠正,而在过度责备的情况下(由于痛苦总是更为深刻的),前者的确定性会受到后者的影响。而且内心的旁观者往往需要外在的旁观者来唤醒其职责。
  正是基于这种道德判断的复杂性和精细性,斯密在比较了各种美德之后,再次强调了正义的显著属性,即在同情机制的旁观者交互判断的情形下,唯有正义美德是能够用精确性和专一性来加以确定的。他认为只有正义才是一个允许少量“例外和修改”的“一般规则”的美德,而其他美德诸如“谨慎、仁慈、慷慨、感恩和友谊”的“一般规则”必然会“允许许多例外,并需要如此大量的修改”以至于使得其不可能以这样精确的方式调整道德行为。
  
  四
  
  在《道德情操论》第七卷道德实践一节,斯密再次通过对古代道德哲学家和决疑论者的批判,肯定了正义问题在道德实践中的重要地位。斯密认为对于道德实践问题的论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古代道德哲学家,他们“始终坚持有关某种美德的考虑自然地引导他们采用的那种不明确的方式”;另一种是决疑论学者,包括中世纪中晚期的基督教神学家和近代自然法学者,他们“普遍地尽力采用其中只有某些可能具有确定性的戒律”。
  对于第一种人而言,他们满足于“以一般的方式描写各种罪恶和美德”,但不喜欢规定“适用于一切特殊情况的明确的准则”。因而他们往往拘泥于通过对行为结果的描述,来“有助于纠正和明确我们对行为合宜性的自然情感,并通过提供慎重而周到的考虑,使我们作出比缺少这种指导时可能想到的更为正确的行为”。也因此,这一类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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