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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限,使得我们很难通过一斑而窥全貌。正因为此,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也成为我们研究斯密法学思想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道德情操论》体现了斯密对于法学核心问题——正义问题的基本思考,蕴含了其对于“法和政府一般原理”的构思,并明确提出了道德实践问题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伦理学和法学。也正是在这个思考之上,斯密形成了他的《国富论》和《法学讲义》,或者可以说这两部著作正是斯密同情理论在道德实践上的探索和应用。而《道德情操论》对于正义的有关论述主要体现在三个部分:第二卷正义论、第三卷良心论和第七卷的道德实践问题。
  斯密道德哲学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是其基于同情——人最原始的情感——所构建而成的同情机制,它主要由同情心、旁观者和合宜性组成。同情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心理主义和联想主义色彩,斯密认为同情“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可指我们人与人之间任何激情上的共鸣”,它是人所共有的一种自然天性。同情也是一种能力,即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通过想象来感受他人情感的能力,因而,“同情与其说是由于看见别人的激情而产生的,还不如说是因为了解到引起这种激情的情境而产生的”,也因此必须借助一个具体情境中的客观参照即旁观者,才能对具体情境下的同情作出合宜性的判断,而美德就存在于合宜性之中。因此人所共有的处于自然状态的同情感首先是中性的,它只有通过一个转换机制,才能根据不同的情境而转化成不同的道德实体判断。
  因此,在《道德情操论》第一卷中斯密就强调,人性中存在着三种基本激情,即非社会的激情(对他人的消极反应)、社会的激情(对他人的积极反应)和自私的激情(对自己的积极反应)。虽然每个人都受到自我利益的驱动,但是人性中的社会激情就是希望得到别人赞同而成为应当赞同的欲望,因而社会激情与自私激情同样重要,并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性中的社会性。因而社会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是由绝对自私的个体组成的,而是由于人真正地关心他人而形成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三种美德:谨慎、正义和仁慈。对于自私激情的控制和调节是谨慎;对于非社会激情的控制和调节是仁慈;对于社会激情的控制调节是正义。其中正义和仁慈调节的正是有关社会激情的两个方面。而斯密之所以认为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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