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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斯密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论证。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社会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                       

论文联盟*编辑。而被维持下去”。因此和古代自然法学者一样,斯密认为正义才是社会存在的基础。
  然而,与自然法意义上的正义不同的是,斯密的正义是来自于同情机制的合宜性判断,来自于内在的情感而非外在的力量,是与公正的旁观者的判断相一致的社会美德。它绝对不是高高在上的一种先验的理性准则,而是通过人所内生的同情共感和旁观者的“一致估价”这样一个同情机制自然推演而来的。也正因为这样,斯密试图澄清他与自然法的区别,在行为动机的产生上他否定了理性的绝对作用,强调:“当天性原则引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那个理性,正如我们把它归因于这些原则发生作用的原因和促成我们那些目的的情感和行为一样,并且很容易认为那个理性是出于人的聪明,其实它是出于神的智慧。”
  
  三
  
  而在良心论中,斯密立足于不完美人类的外在旁观者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展,内心旁观者和外在旁观者的相互影响,使得行为动机产生的经验判断更为复杂和精细,同时也对正确的道德判断的确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斯密看来,人对于自身情感和行为的评判,也是基于同情共感的能力,由同情机制作用而来的。他认为“当我们以他人的立场来看待自己的行为时,也是根据能否充分理解和同情影响自己行为的情感和动机来决定是否赞同这种行为”。而人在进行自我评判时,除了外在的旁观者,行为人自身会分化为两个身份:内心的旁观者和行为者。因此,对于自身行为的评判,就会出现外在旁观者的社会认同和内心旁观者的自我认同之间的一致性问题。斯密认为外在旁观者的评判&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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