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自然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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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斯密的法学理论,或斯密所欲构建的自然法理学,就是其基于同情理论的正义观的具体运用和阐述。斯密认为古代道德哲学家对于正义问题的论述过于空泛,无法解决道德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至多属于伦理学的科学。决疑论者所界定的善或恶是脱离具体环境的构建,对于道德实践和社会秩序的建立是有害的,应当完全摒弃。正如前面提到的,斯密的自然法理学与近代自然法也有着本质的不同。斯密正义的自然法理学的出发点是情感而非理性,他不赞同法律秩序是先验理性的预设,而应当是在同情机制的作用下,通过自然的安排形成的。也因此,他认为现有的成文法系“可以看作试图建立自然法学体系或试图列举各条正义准则的一种颇不完善的尝试”,事实上,它们会偏离自然的正义准则,只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而自然的正义准则,正是斯密不断论证的源于同情理论的正义准则,正义的法学也就是斯密意欲构建的自然法理学,即用以“努力阐明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理”的、有关天然的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 [参考文献] [1]沃哈恩.亚当斯密及其留给现代资本主义的遗产[M].夏镇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2]罗卫东.情感秩序美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M].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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