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命同价”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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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对“同命同价”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人们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同命同价”问题终于在2010年的两会上初见端倪,《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关于死亡赔偿将实行统一的标准,“同命不同价”从此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无疑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从法理角度究其实质,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这一具体国情,似乎并不完全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要达到真正的公平,“同命同价”仅仅迈出了第一步,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同命同价”;死亡赔偿制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4.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4-0123-02 一、我国当前死亡赔偿制度的现状 我国在因特殊事故中造成死亡的赔偿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同命不同价”原则,也就是说在同一事故中造成数人死亡的,对其死亡的赔偿标准因人而异。具体说来,我国的“同命不同价”现象,表现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有“三个不同”,首先是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同样的生命遭受损害后,因为户口不同,赔偿金额差别悬殊,一个农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赔偿金额至少比一个城镇居民少10万元。其次,行政区划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上海和天津或是广东,赔偿标准千差万别。第三,不同行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同命不同价”由此而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人口流动的普遍加强以及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一赔偿原则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前进步伐,人们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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