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 要:民国初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期,各种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法制方面亦是如此。由于当时的立法机关——国会不能正常运作,而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又亟待解决,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便应时局需要,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代行了立法机关的一部分立法权力,弥补了当时的立法缺陷,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性质;内容特点
  中图分类号:DF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094-03
  
  清末民初,西方法制被大规模引进,中国法律的转型进程由此开始。这使得当时的法制充斥着传统与近代、中国与西方价值观念的冲突。民国初年的国会因屡遭解散而无法正常履行立法职能。为了统一指导司法,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代行“立法”,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国初期的解释例反映了当时法律生活的生动场景,材料保留也较为完整,但是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依然十分有限。目前,学术界尚无以解释例作为主要材料进行的研究。研究最为充分的是黄源盛先生,代表成果是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2000年编辑的《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1912-1928)》。引用少量解释例进行研究的有:2001年张生的《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2003年黄宗智的《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2003年华中师范大学李卫东的博士学位论文《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观念、文本和实践》;2004年卢静仪的《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2005年5月赵晓耕、马晓莉的《于激变中求稳定之法——民国最高法院关于子女财产继承权的解释例研究》。以上各研究成果,虽然均涉及解释例的运用,但大部分是将解释例的研究作为文章中的一部分或者用解释例来支撑文章的中心论点。可以说,专门选取民初民法方面的解释例进行研究的,目前尚属空白。本文则将对民国初期的民法解释例作一历史考察,发现其特色,挖掘隐藏于其背后的深层意义。
  1 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性质
  民国初期,并未废除前清法律。民国元年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简论人民政协的三大理论基石
    中国经济学三大理论的局限性
    浅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四大理
    浅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四大理
    浅析清至民初新疆少数民族婚
    从“以西例律我国小说’’的
    关于云南大理明代王氏墓和韩
    浅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四大理
    大理白族自治州产业结构发展
    “苏南模式”的重大理论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