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至民初新疆少数民族婚姻规范与婚姻习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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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海峡 赵丽君 张玉进
论文 摘要:婚姻规范作为一种调节婚姻现象的行为规范,它是贯穿于人类始终,并随人类的 发展 而发展,但在不同 历史 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婚姻规范又不完全相同,它具有显明的时代性、民族性、区域性的特点,清至民初,新疆少数民族婚姻规范与婚姻习俗这一关系,在社会进程中也经历了一次大的转变,从而充分体现了它的民族性、时代性、区域性之特征。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论文关键词:婚姻;规范;习俗 一、婚姻缔结的法定要式、 法律 后果 所谓婚姻缔结即男女嫁娶,结为夫妻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行为,它既是一种个人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从社会行为的角度而言,婚姻缔结必须符合特定社会规范、伦理道德,否则势必受到社会谴责,甚至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不允许个人任意行事。下文具体从定婚、结婚等方面展开阐述。 [定婚]新疆少数民族在婚姻缔结过程中,都保留着定婚习俗,但在具体方式上颇有差别,首先从定婚权的掌握上言之,不外乎两种,一种即由父母尊长掌握,如哈萨克、回、满、锡伯、索伦诸族皆同汉人旧式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无权过问;二为婚配男女自由主之,如牧区的蒙古族“婚姻较为自由,男女间通过恋爱即可达到婚姻目的”。当然这仅指牧区的蒙古族,而在农区的蒙古人多由父母包办。此外维吾尔族定婚方式颇具特色,其婚配有三种方式:“一日天定,二日奉遗三日自配”,“天定”乃一七之前一日,男女皆于五鼓时,聚集净体诵经,拜毕而散,是日男女择配者,必着新衣,谑披礼拜,阿訇问以婚姻,阿訇随祈神,看经望众中指一人日,此天配定之对,即将男女之小皮帽互换,逐定矣,此之谓“天定”。至于“奉遗”、“自配”皆出于自愿婚配,前者基于无父母者为求苟合,称言父母在世之时,曾有遗嘱,后者为无所依倚之少年,男女偶于宴会礼拜处相逢,情投意合,立志必期配合,虽至贫极窘不改易,谓之“自配”。该三种方式在[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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