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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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是“以家族为前提,甚少涉及夫妻本人的意志”;在继承方面,以与宗法制相关的宗祧继承为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说,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体系是以农业生产方式和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三纲五常”为核心而建立的。血缘、家族成为连接社会各种关系的重要纽带,而法律对二者的维护成为中国古代法文化的重要特征。这种在传统社会环境中形成的民事法律制度,与当时盛行的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西方法律观念和规则必然形成对立、引发冲突。 2.2 解释显现出中西结合的取向 详细阅读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内容之后,可以发现,大理院在进行解释时运用了会通中西的手法。在大理院解释例的运作下,大清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已经与原先条文的规范目的有所区别。同时,有些条文所代表的中国传统价值则继续保留。 以关于婚姻制度的解释例为例,不难发现大理院在这方面的解释例保留了大部分旧法,但也有一些西方法律用语和法律原则被广泛引入。如:解释例中有引用“义务”、“强制履行”、“无效撤销”等西方法律术语,显现出西方法已经渗透到中国法律体系中。又如:在无故悔婚问题上,《大清现行律》有禁止悔婚的明文,认为既定婚则有结婚之义务;又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处五等罚;(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女子定婚而悔,除女家主婚人受刑罚之外,仍要强制结婚——“其女归本夫”。大理院统字第510号解释例涉及定婚之女以死抗婚,请求裁决。大理院答复:既定婚则有结婚之义务,惟外国法理认为此种义务不能强制履行,即使强制执行亦未必能达判决之目的,我国国情虽有不同而事理则不无一致。现行律婚姻条虽然有效但刑罚条文已经失效,所以只能和平劝谕,别无他法。大理院统字第723号解释例也表示,无故悔婚虽然不法,但婚姻不得强制执行。可见,大理院在处理无故悔婚问题时援引了西方法律原则作为处理传统定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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