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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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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可以说大理院能够将传统律文运用解释例的形式与西方法学理论相结合,以西方法的概念和原则去解释新时代所遇到的问题,使得权利观念得以蕴含于法律条文之中。这表明大理院对于现行律的解释已经形成一套特殊的体系。虽然在一些案例中,现行律与西方法律思想有所冲突,但大理院能透过解释,自圆其说,形成自己独特的一套法律见解,在实际上达到了一个良好的过渡效果。
  3 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意义
  清末以来,中国一直面临传统文化与近代法律的冲突与调和问题。作为民国初期的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运用会通中西的解释手法使当时传统法与西方法之间的冲突得以消解,既对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理念有所借鉴,又没有完全摒弃传统法律因素,使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在制度体系崩溃的情况下得以延续,使得西方的民法制度并未直接适用于中国,对于人民的整体冲击也具有缓和作用。“透过大理院以类似普通法的方式来规范民事事件,也较直接颁布民法典较有弹性空间。以法律继受而言,就上层结构这一部分,大理院是相当成功的,对于后来国民政府颁布民法典与最高法院的运行都奠定了基础。”
  对于历史的回顾,往往会引发对现在同类问题的思考。大理院在民国初期对解释例的成功运用,不得不引发我们对法律现代化过程的进一步思考。客观来讲,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宗法体制并不能为近代西方民法制度在中国的生存、发展提供土壤。而民法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初,虽然西方的法律观念和原则被大量引进,但中国传统的民法规则并未因西方法的袭入而失去调整作用,西方民法制度也并未对当时中国社会的民事纠纷起到完全的规制作用。可见,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进步不应靠完全的移植,还应考察其所处的特定社会历史环境。因此,在当今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亦不能盲目照搬西方,要重视对自身社会文明和发展程度的考量,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使法律与社会同步发展,与国情相适应。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社会与法律变迁应该更多地尊重中国传统,恢复并重建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秩序。”
  4 结束语
  在大规模的法律变革时期,由于立法和各种因素的制约使得法律秩序呈现出各种缺漏。在立法无法短时间解决的情况下,最高审判机构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来完成法律秩序的重建,是非常必要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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