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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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本文简单阐述了民法精神及其在我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具体内容。最后提出了培育民法精神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民法精神;内容;途径 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识,首先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人类社会最初起源于劳动和产品交换,这些行为在氏族公社产生之前完全是私人之间的行为,而不同文明间的文化也是由家族文化传承而来的。按照现代法律分类,这些行为是由私法调整。而民法精神是私法精神的核心。所以在这些共同意识中最先产生的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 那么,什么是民法精神呢?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所存的是怎样的一种希冀呢?笔者认为,这种希冀应该是不断追求人类幸福的生活。因此民法的精神,就是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以及文化发展中形成的、指导相互间民事行为准则的共同意识。这种共同意识所指向的目的——幸福的生活,是亘古不变的。基于人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环境下对这一目的的认识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从而产生了具有不同内容的民法精神。 一、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民法精神 1.身份平等。不同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平等,规定了这一原则,显然要比“神圣”等概念准确得多。[1] 2.意思自治。真正平等的地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权力而强制另一方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这是自愿的含义。 3.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公理性原则,不仅指民事义务的履行上要诚实守信用,在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也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用。 4.公平。社会民事关系是众多而复杂,有些民事关系连适当的名称都很难界定。这种民事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否合法,仅根据法律判断,无从知晓。但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就应认为是合法的。 5.禁止权利滥用。此原则不见于民法通则,但却洋溢在整个民法通则的字里行间。在尊重社会公德、相邻权、民事责任等处,尤为明显。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体现了身份平等、诚信自治、公平、公序为内容的民法精神。 二、培育民法精神的途径 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坚持并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逐[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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