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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           
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
步推进民法制度的完善,进而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那么怎样培育民众的民法精神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开始做起:
  1.推进民法制度的建设。只有民法制度的完善,才能构建出完整的私法轮廓,也才能彰示出完整的民法精神。民法典作为民法制度系统而集中的载体,具有单行法规不可比拟的整体优势,在彰显民法精神的进程中尤为重要。因此,民法典应当在可预见的将来尽快出台。
  2.缔造和谐的、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英国著名法学家、法官、国会议员威廉·布莱克斯东(1723-1780)讲:“无可否认,能够懂得我们借以生活的那个社会的各项法律,乃是每一个绅士和学者应有的教养;是自由文明教育中极有用的,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提高人们教养的法律不是刑法或其他公法,而是民法。被民法文化熏陶的人,是具有权利意识、自律精神、契约观念、平等意识、诚信理念的“理想人”。人既是和谐社会成果的享有者,也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者和实践者,越来越多的“理想人”的出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保障。
  民法文化有助于缔造诚信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民法从来都与优良的社会公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诚实信用原则,最初适用在契约关系中,要求人们不仅恪守各种约定义务,而且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也要认真履行。如今这一原则扩大到民法各个领域,甚至在侵权法领域也引入诚信原则,意味着从过去“无害他人”的普遍义务,转变为在特定情况下要行为人“适当地爱他人”。
  3.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民法基于平等精神要求为社会主体提供均等的机会。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劳动就业、接受教育、享受社会福利等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籍贯、户籍、生理条件等非主观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一些带有歧视性规定,如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制度、城乡差别待遇等都应当予以废除。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社会弱势者的利益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以平衡与强势者的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包括弱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不是出于谁的恩赐,而是他们应有的权利。社会的发展应是经济、文化和社会均衡而全面的发展,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发展的成果,发展的过程不能以牺牲某些人特别是弱势者的利益为代价,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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