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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浅论
根据《大理院编辑规则》,民法解释例依《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结构,以条为单位,按照编、章、节的顺序编排,采用概括的方式收入。随着解释例的日积月累,大理院的民事解释例汇编逐渐形成一个内容详细、颇为系统化的民事法律规范整体,在形式上与法典有相似之处。这个以解释例汇集而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成为大理院的“立法”成果之一。“承法之士无不人手一编,每遇讼争,则律师与审判官皆不约而同,而以‘查大理院某年某字某号判决如何如何’为讼争定谳之根据”。
  2 民初大理院民法解释例的内容特点
  在民初特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中,在一个民事法律多元化的局面下,大理院运用解释例来完成法律秩序的整合,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大理院毕竟是以司法为本职,不可能逾越立法与司法相独立的原则,去直接行使立法权。因此,大理院的民法解释例必有其独特的风格,对大理院遗留下来的民法解释例汇编加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特点。
  2.1 解释例以有关“亲属”的问题居多
  通过对黄荣昌先生所编辑的《最新司法法令判解分类汇要》中的民法解释例进行整理,我们发现:亲属编的解释例最多,尤以婚姻方面的为甚;债权编中契约方面的解释例居多;物权编中有关不动产的解释例占大半;承继编的解释例以关于宗祧继承的为主。见表1。
  以上统计清晰地表现出大理院在作民法解释例时的侧重点,从而反映了当时民事领域内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焦点所在。清末民初,西方列强不断入侵,西方法文化、法观念也随之袭入。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是土地、契约方面,还是婚姻、家庭制度,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为本、重农抑商、自然经济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农业大国。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对私权的漠视,民众的私权意识也非常淡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仅反映出土地国有的所有权制度,更反映出皇权的强大、私权的淡漠。其二,古代的中国社会以家族主义为本位,以“亲亲”、“尊尊”来确定亲疏贵贱。在家族内部,遵循“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男女婚姻的结合上,讲究&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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